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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中生買45萬元寶物
作者:
tina
日期: 2016.02.18 天氣:
心情:
國中生買45萬元寶物 母起訴討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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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2月17日 上午2:54
陳姓國中生以母親名義,花四十五萬元買網路遊戲虛擬寶物。陳母接獲銀行通知帳戶「餘額不足」才知情,以兒子未成年不能獨自交易,打官司討還。法官認定賣家知買家未成年仍交易,買賣契約無效,判賣家還錢。
律師潘維成指出,未成年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才有效,這是法律怕孩子吃虧而設下的保障。但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必須花費,如買車票、參考書、用餐等可以單獨行使,不受此限。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國中生喜歡玩線上遊戲,在網路看到「寶物交易」或「代練角色等級」廣告後,以媽媽名義、用媽媽繳水電瓦斯費帳戶十萬餘元,向陳姓男子購買虛擬寶物。
賣家事後又慫恿國中生更新遊戲裝備或付費,提升角色等級,才能在遊戲中擊敗對手,國中生又買了卅四萬餘元寶物。國中生母親一直被蒙在鼓裡,直到銀行通知帳戶餘額不足,才發現兒子花大錢買虛擬寶物。
陳姓男子辯稱,買家申請帳號時,交易網站就有提醒未滿廿歲應得到父母同意,他無法辨識買家年齡和身分,且陳姓國中生買的都是高單價寶物,認為對方已成年才出貨,拒絕還錢。
法官查出,陳曾和陳姓國中生組隊玩遊戲,並以網路電話聯繫,知道對方是國中生及以母親名義註冊購物。陳姓國中生未滿廿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購買虛寶物未經父母同意,事後父母又拒絕承認,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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