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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如何利用緩課股票節稅?
作者: 建龍 日期: 2015.07.10  天氣:  心情:
如何利用緩課股票節稅?


  【2002/2/27 / David撰文】 持有緩課股票、只須在轉讓、贈與或做為遺產分配或以其他方式移轉(例如做為稅款抵繳或做為債務提存)時,才需申報為移轉當年度的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案例經過
  朱正彬是光良電子公司的負責人,非常有市場敏感性,當他從成功大學畢業後,就發現台灣即將從勞力密集的加工業轉型到較高層次的電子業,於是毅然放棄電子工程師的職務,邀約了三五好友集資成立光良電子公司,由於抓對時機及不斷的研發新產品,使得公司日益茁壯,沒幾年的功夫就即將申請上櫃。

  正當所有人沈浸在即將上櫃的喜悅中,無奈朱正彬在一次開會過程中因積勞成疾,突發腦溢血,撒手人寰。由於有關公司的經營完全由朱正彬一手掌握,他的猝死,不僅造成公司群龍無首,家裡更是六神無主,接踵而來的遺產稅問題更重擊這個家庭。

  從國稅局的財產總歸戶清單中,整理出朱正彬的遺產約為台幣2億元,除了由朱妻提出「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後,再扣除遺產的免稅額及扣除額,遺產的淨額還有1億2,000萬元,總共要繳4,549.3萬元的遺產稅,朱家費盡千辛萬苦終於籌集完成,繳納鉅額的遺產稅。

  原本以為災難已遠離的朱家,再度將稅款因國稅局的一張核定通知書墜入愁雲慘霧中。原來朱正彬生前有轉投資高江科技公司,他所持有的高江科技公司股票,都是屬於緩課股票,而遺產繼承人未將此部分資產納入遺產總額申報;除此之外,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在朱正彬死亡當年度還要將緩課股票依面額合併至朱妻的所得總額中申報當年度的所得稅。

  大部分的民眾都不諳此規定,一旦被國稅局查到就會造成無可挽回的補稅命運。讓我們來計算一次應納稅額,讓各位夥伴更清楚緩課股票未做規劃的嚴重性。

  假設朱正彬擁有面額台幣5,000萬元高江科技公司的緩課股票,在他死亡當年度分配這些緩課股票給繼承人時,就視同放棄緩課權利,且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所得稅法的規定,要依面額併入朱妻當年度的所得總額中合併申報所得稅。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朱妻併入這5,000萬元的所得,她的稅率一定是40%的最高稅率(見附註),單就此緩課股票的所得稅就要繳2,000萬元,暫不考慮累進差額。5,000萬的資產扣掉2,000萬的所得稅,剩下的3,000萬再併入遺產總額中,又要扣50%的最高遺產稅稅率,需再繳1,500萬的遺產稅,實際上5,000萬的緩課股票由於對法令的不瞭解沒有及早規劃,到最後只剩下1,500萬元留給下一代。

  但是國稅局如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至二倍之罰鍰。」行使職權的話,5,000萬的緩課股票竟得全部落入國庫,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那麼,擁有緩課股票的人應該如何規劃,才較安全呢? 


規劃方式
  緩課股票應如何規劃節稅呢?緩課股票移轉時的所得,分成兩部分:

  一是證券交易所得,也就是出售價格超過面額的部分,但由於自民國七十九年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以這部分不必規劃如何節省所得稅。另一是股利所得,也就是面額的部分或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計價。

  兩稅合一實施後(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八十七年度或以前年度取得的記名緩課股票、放棄緩課(包括送存集保即視同放棄緩課權利),須併入放棄年度所得課稅,仍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免稅規定;而八十八年度以後取得者,放棄緩課亦須併入放棄年度所得課稅,但不能列入儲蓄特別扣除額,得列入收入所得計算,不過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得自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中扣除。

  所以依此規定及緩課股票的特性,投資人針對八十七年度及以前年度發放的股利,只要27萬的儲蓄特別扣除額還未超過,都可適度放棄緩課,享受27萬元額度以內的免稅優惠;而八十八年度以後的緩課股票所衍生的股利總額等於股利淨額再加上可扣抵稅額,所以只要納稅義務人原本的所得淨額再加上放棄緩課所增加的淨額總數,對照所得稅稅率,若相對應的所得稅稅率低於可扣抵比率就有租稅利益。

  我們現在來練習一下:  


夥伴易碰到的問題及解決之道
  但緩課股票最嚴重的問題並不在於所得稅,而是當持有人萬一不幸身故時,除應先併入配偶的所得額報繳所得稅之外,尚需再合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計算遺產稅。像朱正彬的案例,5,000萬的緩課股票沒有做規劃,到最後竟然要繳3,500萬的稅金,只剩1,500萬(邊際稅率70%)留給下一代,您甘心嗎?這個問題應如何解決呢?

  要客戶將大筆的緩課股票放棄緩課,當年度馬上面臨40%的所得稅,相信客戶一定會拒絕。絕大部分的客戶都認為自己的身體很健康,不必急於做遺產稅規劃,但風險是無所不在的,往往到面臨巨額稅賦時,後悔就來不及了。

  其實如果是對節稅工具很熟悉的夥伴,有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可解決這個問題,那就是在客戶放棄緩課時,幫客戶把所得額抵消,減少稅賦買道路用地捐給政府。

  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而且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土地是以土地公告現值計價。而市場上道路用地的買賣成交價往往大幅低於公告現值,約為公告現值的15%左右。

  此方案的節稅流程為:1.先買符合捐贈條件的道路用地。2.捐給政府取得捐贈証明。3.試算應放棄多少緩課股票。整個流程約需費時三個月,所以必須在每年九月之前開始運作,否則想規劃當年度節稅就來不及了!

  做完所得稅規劃後,馬上要善用節稅策略,諸如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買保險、分年贈與、未上市股票移轉給下一代……等等方法。快速分散風險,才是完整的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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