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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老榮民收養子女的故事
作者: 建龍 日期: 2013.11.24  天氣:  心情:
老榮民收養子女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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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隻身來台的退伍老兵甲,年近70歲,很希望在其身後,有人
能為其傳嗣。甲因經常前往榮總看病,遂結識在醫院服務的
乙女(32歲)。乙女平時為甲服務頗為熱忱,於是得到甲的
信賴。因乙女雙親均身故,甲遂提議欲收養乙女為養女,並
告知畢生的積蓄將來可由乙獨得。乙因貪圖甲的遺產,遂不
顧其夫丙的反對,仍辦妥收養之手續。事隔二年,甲身故後
,乙女才發現,甲負有大筆的債務,試問乙該如何來處理,
才能免為甲負擔遺留之債務?

《說明》
1.依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
今甲70歲,乙32歲,故乙可為甲收養。經收養後,甲、乙之
關係與婚生子女同,乙為甲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甲的遺產及
債務。

2.但依民法第1076條之規定:有配偶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
同意。乙已結婚,所以乙為甲收養,即應得乙之配偶即丙之
同意。若未得丙之同意,依民法第1079條之二,丙可以在知
悉其事後六個月內,或自收養為法院認可一年內,向法院請
求撤銷之。唯今已逾二年,所以丙依法亦不得撤銷該收養。

3.綜上所述,乙乃確定成為甲的繼承人,應繼承甲的遺產和債
務。今甲遺有大筆債務,雖已無法撤銷收養之關係,但乙仍
可在甲死亡後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
示,如此一來就無須負擔甲遺留的債務了。

4.人與人相處,貴在心誠,若有利益糾葛,原本美好的事物,
也會變成齷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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