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619128
 超自然小羊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想扉陰陽磁場平衡優於蓋陽與笑陰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聚眾抗議推擠警察者均屬共同正犯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法律只保護壞人嗎?錯在不懂法律
作者: 超自然小羊 日期: 2014.04.16  天氣:  心情:
找個適合的人很難 但我覺得你我挺適合的

~沒錯!


台灣的法律只保護壞人嗎?
我們公司去年因為裝潢整修工程外包給一位包商.不但工程延誤.還損鄰.放任工人自己亂搞.承包商都沒去監督.事後請款時死皮爛臉硬要拿錢.他說他沒錢發給工人他會死的很難看.所以我們公司還是付了尾款給他.只是他所造成的傷害損失共6萬多元.

~這個損失是你們單方面認定的 不在契約範圍內 所以沒有法律效力 應該另案提告才對「此案非彼案」不可混為一談


我們雙方約定好隔天他會拿發票過來.順便跟我們釐清賠償問題.結果他就跑了...事隔幾個月後他突然告我們公司說我們亂扣款造成他的損失.

~你們沒有按照契約付款算是「違約」在先 你們在工程期間所造成的問題 對方不接受 這表示偶發事件不受到契約的規範 是你們契約沒有特別註明如果發生非預期的工程損害隔壁住戶的權益的賠償問題 所以 法官沒有根據偶發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列入這場官司的「證據」所以 這兩案要分開提告才對~ 另案的「毀損告訴」


後來我也出庭了法院也沒有判決因為他的說詞有問題.法官當庭請他撤告.我就想我們的損失還沒處理好他居然惡人先告狀.所以我們也申請了支付命令.希望法律能給我們一個公道.結果開庭當天他說了很多謊話.而且演得很可憐.博取法官同情.所以第一庭我們公司的同事很莫名奇妙的不知所措.第二庭以後我們提供了許多證據以及當時的切結書.後來他也認罪了....

~他雖然認「錯」卻不代表認「罪」依法不能因此定罪 是你們契約裡面沒有寫損害賠償的問題 所以你們據理力爭 錯在程序問題


只是今天收到法院判決時.居然是以第一庭的判決為主.說我們公司擅長用切結書告人.所以判我們敗訴....

~切結書是發生在契約之後的偶發事件中 如果對方沒有同意而被迫簽下的切結書是無效的 因為沒有公證的第三者證明是無效的切結書


我們不告人的.他是因為行徑太可惡我們才告他.而且事後的幾庭他都認了.為什麼法院給我們的判決書都沒有後面的資料.只有第一庭他的說詞....我真的覺得法律是為了保護犯人而設立的....很難過.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你們陳述的事實內容缺乏「積極有效的證據」就是說簽這切結書時沒有附帶「補強證據」不足以改變契約的內容 ......
法律是強調證據的 當開庭時的口述說明為何簽切結是無效的 問題在於這兩個案件應該分開提告

補充說明一下.他說要開發票順便來處理賠償的事.後來就跑了.這個我有去跟國稅局檢舉.結果他打電話跟我們嗆他已經被國稅局罰錢了.不需要給我們發票了.他沒欠我們了.

~發票的問題和這次的損害賠償沒有關係

我們提出的支付命令.他有提異議.就是他說他是被脅迫簽下切結書的.(真相是他為了拿錢才簽的.)後來他欺騙法官.沒想到法官因為我們是公司他是個人工作室就認為我們逼他簽.而且說這是我們慣用的手法.(我超想告這個法官的.只是應該沒用吧.台灣有法律嗎?算了)....

~簽切結書要公證的第三人證明才有效 所以對方反駁有理 對方陳述自己的立場沒錯 為了請款才簽切結書也沒錯 以這個因素來說 法官認定你們已經構成「脅迫」的事實 所以簽切結無效 當然判定你們敗訴


散播不利他人的「謠言」構成「誹謗」的要件
~此時不宜以「事實」來修辭
應該說 對方造謠散播不實資訊及偏差行為誤導他人的觀感~「誹謗」 因此造成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想請問~~
如果散播不利於他人的謠言, 不管是在網路上或任何公開場所中 ,
是否有違法的行為 , 或必須負擔法律責任?


~很多人不懂法律是依照證據辦案 沒有積極有效的證據不可以隨便判定被告有罪


例如: 甲方利用不實資料或蓄意以低於市面上的行情交易取得乙方的房地產~「建物」 , 之後 再準備以更高的價錢出售!!如果恰巧被乙方發現交易的資訊 , 並在網路上或公開場所散佈這些言論 , 如此乙方是否有違法的行為 , 或必須負擔法律責任?


~買賣交易屬於商業行為 沒有涉及法律問題 如果建物或販售物品的所有權以及來源洩密違法才能認定違法交易 例如竊盜房屋所有權狀出售建物屬於詐欺行為 工程單位公開招標時洩密 或股票內線交易 都是違法的行為
你這個案例是單純的買賣交易 沒有違法的「事實」只能說乙方不道德的評論 如果言論涉及「誹謗」.「公然侮辱」或「妨害名譽」必須要有構成犯罪的證據才能認定違法
乙方的言論不至於造成甲方的財產損失 只有是否觸犯上述三項罪行的事實與證據
你沒有說明其言論的內容 無法判斷乙方有無違法 所以 這個問題是白問的

標籤:
瀏覽次數:28    人氣指數:428    累積鼓勵:2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想扉陰陽磁場平衡優於蓋陽與笑陰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聚眾抗議推擠警察者均屬共同正犯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