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樹於就業市場混了些日子 在就服法修正之前的就業市場上 可以看見企業的求才訴求中..有年齡的限制..性別的要求..總總 在求職的過程中..可以一看就知道..自己的條件符不符合求才的公司的需求.. 不必舟車往返的去試.. 但在就服法修正之後..不得有年齡性別的限制...... 或許立委豬公們..以為此舉照顧到了弱勢的中高齡求職者.. 卻不知..有句政治名言..[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中高齡的求職者..就算有了面試的機會.. 但是..暗中還是被排除於外的ㄚ 於是..取得就業資訊..前往面試..等候通知..等.....等..........就沒下文了.. 幾天之後..又看見那家公司在求才了... 很現實的一件事..即使是領有專業證照..也無法讓自己獲得企業的採用 老樹不會怨天..也不會尤人.. 就當是一場遊戲一樣的..每天在寄履歷表...反正..不用郵資.. 有一天..心血來潮..寫了封信給勞委會.. 訴說..在官員們眼前自以為對中高齡就業者的德政美意.. 把年齡性別的限制..納入就服法中.. 卻反而造成了中高齡者在求職上的困難度 在之前可以把一些有條件限制的公司排除之後 現在卻必需一家一家的去試.. ........................................ 得到以下的答覆... 真是$^&*(^^%$^*(&)(&(&*^*&%&$&%(&_*_+(_*&)& 所以 得到的結論是... 弱勢勞工..永遠都是弱勢... 自求多福..別奢望有人有法可以幫妳(你)... 陳君,您好:臺端於96年11月9日陳情本會有關「弱勢勞工的心聲」乙案之電子郵件,業已收悉,感謝您利用此信箱反映問題,有關 臺端陳述事項,本會函復如下﹕一、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1項已完成修法,於96年5月23日總統令公布施行,並規範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中「就業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遺、退休政策等以及申訴程序等給予差別待遇。雇主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可逕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請評議,如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成立就業歧視之案件,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求職者或受僱者於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本會業於96年6月28日函請各政府機關加強「防制就業歧視」業務宣導,建議雇主於招聘人才應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之考量,並對轄內雇主所訂徵才內容進行查察。 三、另有關臺端來函所述「假日加班」相關議題,本會將另行回復。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安康順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是ㄚ..沒錯 站在企業主的立場.. 當然是希望可以找到適合的人才來用 有些工作需要體力..所以會以男生為需求.. 有些工作可能需要比較細的心..所以..會以女生為首選 形式上..對企業求才的太多限制..反而是造成求職者的困擾與難度 並沒有在實質上對求職者謀得更多的優勢 真的不知道..在上位的那些人是怎麼想的 或許.. 讓他們實際的在就業市場上來試一試..才能知道就業市場的需與求吧
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