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全世界為許多人帶來療癒效果的黃色小鴨,到了基隆卻變了調。
先是創作人霍夫曼指控場子太「商業化」,繼而有人出面開記者會抨擊「黃色小鴨又不是他的!」
也認為自己有理,讓原本單純的地景藝術沾上不少口水,也讓臺灣的「不尊重原創者」再次揚名國際。
「黃色小鴨」的確不是霍夫曼一個人的,但「這隻」黃色小鴨卻實實在在就是他霍夫曼的,
否則何以需要請他授權?又何以需要與他簽約呢?既然簽了約,就代表已經肯定「這隻」是他的鴨,
不管想對這隻鴨做什麼,都必須要尊重原作者的意願,不是嗎?開記者會自認有理的人,
為什麼不去想想如果有人把他的創作以違背他意願的方式亂搞,他的感受如何?
別人也就算了,但一個經常靠創意賺錢的廣告人,怎麼會有這種視他人創意如無物的態度?
事實上,一個資深廣告人都有這種思維模式了,足證臺灣仍然處於缺乏著作權觀念的境地。
就連有的法官看到一字不漏沒加引號的照抄也能判被告無罪,
甚至還有法官本身自己也捲入了照抄判決書的案件當中。
法律通常是一個社會道德的最底限,是保障個人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然而如果連顯而易見的抄襲都經常能夠以各種所謂「合理使用」等理由被判無罪,
那麼整個社會的著作權觀念當然蕩然無存,
也無怪乎會有這種幾近於「我有取得你授權,你是在不滿什麼」的發言。
著作權法第17條清楚寫著:「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
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換句話說,假設霍夫曼認為他的小鴨展示形式被「變造」的過度商業化,引發參觀者批評,
使他名譽受損,那麼很顯然他的確有採取法律行動的依據,不過霍夫曼目前還沒有,
他只是用不出席來表示自己的不滿。
而事實上,這算不算「合理使用」呢?按照正常人邏輯,既然已經違背原創作者的意願,
當然不應該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不過,臺灣的司法判決好像不一定能用正常人的邏輯去推論,是嗎?
但總之,若要對簿公堂,霍夫曼基本上也是有其權利基礎點的。
其實若仔細看霍夫曼的發言,不論是從飯店的安排,到展場裡的規劃,
再到對小鴨的展示「加工」以及抨擊「太過商業化」等等,似乎抱怨的點很多,
但其實說白了就只是要個尊重,而這也是很多創作人的共通點。姑且不論霍夫曼其他的創作如何,
但既然原創者已經設定了「我這隻小鴨是要給人療癒感,讓大家都可以免費的看,不要太重的商業氣息。」
那麼承辦活動的人就應該尊重才對,怎可以「已經授權」的角度就認為自己可以大大發揮「創意」?
甚至還冒出「賣了三次」等等容易讓人誤會可能是眼紅的說法呢?
誠然,小鴨的授權金想必不低,主辦單位希望能夠藉此獲利的想法也無可厚非。
但這又是臺灣人慣用的製造業思考邏輯所搞出的大笑話,
製造業想的是「單位成本、量化指標、實際收入」,所以會出現一部分買人家的授權商品,
另一部分卻自己「大搞創意」來賣、來收票的思維。再加上大家都談KPI,都用KPI來評估成敗,
所以經常可以看到承辦者只去顧及到「可以量化」的項目,諸如出席人數多少、
小鴨賣多少、報導有多少…等等似乎看起來認為合理的「營運」指標。或許可以想像,
就是在這樣的壓力之下,承辦者不得不「發揮創意」,去變出這些可以「量化」的「績效」
來讓自己的承辦成果與眾不同。
然而,小鴨與其他創作一樣,所帶來的效益並不是「一隻塑膠鴨能賣多少錢」,
而是那種看不見、摸不著的療癒效果,是一個溫暖人心的效果,而這事實上是很難量化的東西。
就像一篇文章能給人多大的啟發絕對不能用單單稿費去計算一樣,不然,「白日依山盡、
黃河入海流、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要照字數算它的價值嗎?
記得多年前有個新聞,某美術館買了一尊銅雕,結果核帳的時候會計要求承辦人算出單位成本以便評估,
也就是說,會計要比較這個銅雕「一公斤多少錢?」,更進一步還要與另一個銅雕比一公斤銅的單價,
看有沒有買貴。
這不是笑話,這是臺灣人對創作的估價思維。